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规定,规范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以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大点,对龙岩市辖区内异议项目鉴定的主要对象、范围、鉴定内容、程序、时间、资料和提交方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1.《办法》明确了鉴定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鉴定的主要对象是本市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居民企业。鉴定范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办法》规定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也做了规定,科技科技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代替鉴定。
2.《办法》规定了鉴定的内容为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办法》明确了对转请鉴定程序、组织鉴定要求、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为能集中鉴定税务部门提出转请鉴定一般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一个月内。程序主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向所在县级科技部门提请鉴定文书,县级科技部门收集项目资料后提交市科技局鉴定。《办法》规定鉴定结果反馈至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反馈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此外还添加了公示和二次鉴定程序,主要出于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增加二次鉴定的环节。
4.《办法》明确了对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并确定各资料提交方式。细化了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研发项目资料的准备工作。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2日